台塑企業新聞稿

Formosa Plastics Group

2011 / 03 / 09

澄清自由時報3月9日所刊登「台塑討價還價」乙篇新聞報導

台塑企業就自由時報3月9日所刊登「台塑討價還價」之新聞報導乙事,為澄清事實,特此公開說明如下:

一、 台塑、南亞、台化、台塑化等四家公司2008年結算申報之實繳營所稅額共計84.3億元,佔當年度課稅所得額之18.9%。惟台塑等公司2008年財務報告之稅後利益大於稅前利益,其差異主要係公司依稅法規定於申報營所稅時,存貨跌價損失、未實現匯兌損益、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等項目不得認列,應於財務報告調整所得稅費用(利益)時一併調整所致。因此公司繳納營所稅係以稅務資料為依據,該報導以財務報告數據指稱台塑等公司2008年不用繳稅、還可退稅,與事實不符。

二、 本企業為因應六輕籌建需辦理聯合貸款以籌措建廠資金,當時是由交通銀行梁國樹董事長主動向本企業爭取,表示如六輕需要辦理聯貸希望由該行主辦,因此本企業乃向交通銀行等國內外35家銀行辦理聯貸(計新台幣貸款800餘億元、美金貸款折新台幣600餘億元)。至於其中新台幣貸款部分,各期之應付利息係按「郵匯局公告之定存利率加計固定加碼幅度」為原則進行浮動利息。其中,郵匯局定存利率係市場慣用借款利率計算時之指標利率,定期會調整波動,且全國各企業一體適用;而加碼幅度乃由銀行針對本企業貸款時之信用水準予以評定。一如上述計息方式,完全係全國金融業對國內各企業一體所適用,報載「六輕建廠資金全民出資、利息差額由全民買單」之情事,如非刻意扭曲實情,否則就是對金融業務缺乏常識。以上特此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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