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1月13)日濁水溪出海口自救會發動抗爭,要求本企業對其所屬養殖業者魚塭給予補償乙事,茲引據事實說明如下:
本企業和濁水溪出海口自救會曾於(下同)1994年6月4日簽署備忘錄,明訂「若因六輕建廠損及本區魚塭導致無法養殖時,由雙方或雙方同意之第三者核估損失作為補償依據,並輔導受損養殖者轉業或發給相當於三年半收益之轉業金」,由此明顯可見本企業補償損失之前提,必須是魚塭之毀損確係因六輕建廠所致,亦即二者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
本企業自1994年7月至1995年10月間於濁水溪出海口進行抽砂,係因受當時台灣省政府水利局委託之河川疏濬作業,其目的係為保護濁水溪兩岸居民免受雨季水患所害。除作業前先經水利局評估該計畫作業範圍不至影響魚塭外,本企業進行抽砂作業時亦受水利局全程監督,作業結束並經水利局驗收確認魚塭絲毫未受影響,且迄1996年間賀伯颱風前,本企業亦未曾有接獲任何魚塭毀損之反應。
該等魚塭均係占用河川行水區並阻塞出口河道約五分之三,嚴重影響河流走向。1996年7月31日賀伯颱風挾帶豪大雨量,在該等魚塭阻塞河道及洪水宣洩不良造成瓶頸之情形下,魚塭因而潰堤。其後,自救會於1996年12月27日在台灣農權總會林國華會長陪同下委請專業學術機構國立成功大學水工試驗所,以公正立場鑑定魚塭潰堤原因,依據該所所作之研究試驗報告結論已明確說明,該等魚塭係遭賀伯颱風所帶來歷年最大之洪流沖毀,與本企業之疏濬作業毫無關聯,本企業自無給予補償之責任。
此後歷經十餘年,自救會未就補償漁塭業者乙事再向本企業提出要求,2010年間又因六輕廠區發生工安事件,本企業與雲林縣政府達成協議同意補償麥寮、台西當地居民之農、漁、畜等損失,補償災損之區域、項目及金額認定則由縣政府偕同台西鄉養殖權益促進會與雲林區漁會辦理,相關災損補償作業業已辦理完竣。自救會基於部分已無魚塭之養殖業者未獲得補償,認定補償不公平,惟未循合法管道向縣政府提出公害受損補償認定申請,卻反而藉著重提十餘年前之舊案,意圖逼迫本企業額外再給予補償,實是毫無所據。
但是為了敦親睦鄰,本企業王副總裁曾於2012年1月4日在會見並了解魚塭業者的困難之後,同意安排海洋大學和朝陽大學輔導自救會34位養殖戶及12位務農者養殖與耕作技術,惜自救會未能體察本企業王副總裁誠懇之善意,仍昧於事實執意發起抗爭,一再向本企業索取金錢補償,著實令人遺憾。
既然自救會魚塭於1996年7月31日遭賀伯颱風洪流沖毀事件,已業經自救會委託之國立成功大學水工試驗所鑑定確認與本企業無關,自救會實不宜再掀紛爭,應秉承理性相互溝通,以消除歧見化解爭議,如自救會自認有充分理由或認本企業有任何不法之處,敬請循司法途徑解決,始為正確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