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自由時報今日(7/26)以「電業表面自由化 實為台塑台泥解套」為標題之焦點評論,報導經濟部近日送件之電業法修法草案,乃是為了替財團在解套服務云云,明顯與事實不符,為避免混淆社會大眾視聽,特此澄清說明如下:
一、電業自由化乃世界各國趨勢,英國早在1989年即開始推動電業自由化,1990年代起,其他各國如美國、澳洲、紐西蘭、歐盟及南美各國等也開始仿效英國實施電業自由化。雖然亞洲電業自由化的改革起步較晚,但迄今也有新加坡、印度、馬來西亞、越南、香港、泰國、菲律賓、中國等,都陸續展開不同型式的電業自由化改革,電業自由化可謂世界的潮流。
二、經查台灣之電業法自民國36年制定迄今,已無法符合社會實際需要,雖然政府自民國84年起即開始推動電業自由化,提出「電業法修正草案」,惟以往因修正幅度過大,且涉及台電民營化等議題,在各方意見分歧及反對下均無疾而終。
三、本次經濟部草擬之「電業法修正草案」內容,規劃分二階段推動電業自由化,在電力穩定供應前提下,採循序漸進來達成提升電業經營效率、增進用戶權益、營造友善分散式電力發展環境等目標,主要為落實台灣非核家園與全力發展再生能源之政策,報載所謂電業自由化為特定企業解套與事實完全不符。
四、如再深究「電業法修正草案」條文規定,未來再生能源業者將可透過躉售、代輸及直供等方式售電,大幅鬆綁現行法令限制,再生能源如果以分散式電源就近供應家戶用電,除了可免去線路損失,同時,在未來風力、太陽能等發電設備成本不斷降低的趨勢下,再生能源將可蓬勃發展,加速達成政府設定目標。
五、至於既有民營電廠業者,其經營績效主要取決於國際燃料價格成本,過去幾年,台電公司因國際燃料價格大幅飆漲而虧損即為一例。未來電業自由化後,如果民營電廠要自行尋找客戶售電,業者必須增加備用電力投資、電力輔助服務等成本,而在環保要求日趨嚴格情況下,也必須負擔極為沉重之汰舊更新設備費用,加上為配合推展綠能所繳交之基金,以及地方政府要求的回饋金等,在在都將墊高發電成本而使得經營困難,並非如報載所述民營電廠業者可以因成本較低而佔據台灣的用電戶。
六、另媒體報導有關民營電廠未繳納公積金乙節,經查公積金係依據民國18年所制定之「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而來,惟民營電廠有以下特性:1屬於台電代工廠性質,直接躉售予台電無其他用戶、2依購售電合約規範須自負盈虧、3受到電業法之特別法規範、4售電價格係依前一年的煤價來計價,長期並無暴利,故不適用「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由於以往中央主管機關並未制定繳交公積金相關執行辦法,因此也未要求民營電廠繳納「公積金」。本次經濟部於「電業法修正草案」納入公積金規定,雖與發電業屬非公用事業似有矛盾之處,惟本公司仍予以尊重,惟若溯及既往,實有違信賴保護原則。
綜上所述,政府為全力發展再生能源,必須修訂電業法,全民樂觀其成;而電價長期受政府管制,未來電業自由化後,則可望藉由良性的自由競爭來增加電力的使用效率,電價也可望交由市場供需來決定,對於健全國家能源政策可謂又邁進一大步,實乃全民之福。
觀察以往推動電業自由化無法成功之原因,主要在於自由化範圍過大大、速度過快,對既存業者造成影響因而反對。本次經濟部所提「電業法修正草案」已修正以往缺失,對於媒體可能因部份團體仍然反對電業自由化而作出與事實不符之評論,本公司深表遺憾。至於經濟部所草擬之「電業法修正草案」,因相關配套措施尚未制訂完成,本公司尚無法表示意見。
麥寮汽電公司
曹明 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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