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衛福部11月20日公佈長庚醫院專案調查之新聞稿及報告,本企業深感意外,此案肇因於長庚醫院部份主管之人謀不臧問題,演變為全盤否定董事會運作機制,忽略董事們對長庚醫院發展之奉獻,進而抹煞長庚醫院逾40年的長期努力,對台灣醫療之卓越貢獻,似不公允。針對本企業主管擔任長庚醫院董事,茲澄清說明如下:
一、創辦人對長庚醫院董事會成員之期許規劃,係分為三方面:首先,家族成員董事傳承創辦人「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理念,確保長庚醫院維持原始創設宗旨,善盡社會責任;其次,尊重醫療專業董事,期以提升長庚醫院醫療水準及醫務發展;第三是遴選社會賢達董事,借重其豐富經驗、視野廣闊及掌握社會脈動之能力,以利強化長庚醫院營運管理。透過三方不同背景的專業與智慧,以期董事會規劃、決策更趨完備,也強化穩健制衡機制,合先敘明。
二、本企業上市公司董事長暨副董事長均為社會傑出之專業管理人才,並依法選任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董事,其具備經營大型跨國公司之管理經驗,並瞭解認同長庚醫院創設宗旨,因此其擔任長庚醫院董事,更可達致創辦人對長庚醫院社會賢達董事之期許。
三、長庚醫院與本企業獨立運作,嚴守利益迴避原則,絕無任何圖利企業或利益輸送之情事。
四、目前並無任何法令規定禁止捐助公司主管兼任財團法人董事,若要修法亦應考量情理法。一般而言,成立財團法人非營利組織者均為有理想、有抱負、有能力,且希望為社會貢獻做點事的人,而財團法人董事會成員係為推動財團法人業務,發揮財團法人功能之必需條件,因此若財團法人捐助人不能成為董事,相信成立財團法人之熱誠與動力將不再,更不利財團法人非營利組織籌措資金,影響其財務穩定及永續發展。以此精神,現行美國、日本等先進國家亦未訂定相關禁止法規,試想台灣有條件首創全球這樣的修法嗎?
此次長庚醫院發生的各項缺失,確實需要虛心檢討,瞭解在執行上出了什麼問題,儘速調整改善,回歸以往創辦人尊重醫療專業、尊重制度的作法。
台塑企業總管理處
林善志 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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